央视新闻客户端12月13日消息,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委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原委员于志刚受贿一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同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于志刚当庭表示认罪悔罪。2022年5月2日,于志刚在辽宁省看守所羁押期间突发脑出血,经抢救无效于5月3日死亡。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被告人于志刚受贿案裁定终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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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8日,据最高检消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中国政法大学原副校长于志刚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于志刚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于志刚,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于志刚利用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处长、副校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1年1月,于志刚被查,6月,被“双开”。
经查,于志刚背弃初心使命,丧失纪法底线,违背师德师风,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礼品礼金,接受他人安排的宴请、旅游;组织观念淡薄,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公权私用,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通报称,于志刚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其违纪违法行为均发生在党的十八大后,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公开信息显示,于志刚出生于1973年5月,在中国人民大学先后获得法学学士学位、法学硕士学位、法学博士学位,2001年进入中国政法大学任教。
在中国人民大学先后获得法学学士学位(1995年)、法学硕士学位(1998年)、法学博士学位(2001年);
2001年,进入中国政法大学任教,任刑法学讲师;
2002年,破格晋升副教授;
2004年至2005年,赴英国牛津大学作访问学者;
2005年,破格晋升教授,2006年被遴选为刑法学博士生导师,同年开始兼任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2007年,入选中国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2010年,获北京市五四青年奖章,当选第11届全国青年委员;
2012年5月,出任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处长;
2015年5月,被任命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
2017年9月,出任中国政法大学法治信息管理学院联席院长;
2018年3月,任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
2018年5月3日,不再担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被免去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常委、委员职务。
第十一届全国青联委员,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来源:微信公众号——法律人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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