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保安队长本该是为小区业主提供服务和安全保障的角色。
南沙某小区却有2人利用自己担任小区物业经理和保安队长的工作条件和相关管理权限对业主实施敲诈勒索!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江某峰、江某威分别利用其担任广州南沙某小区物业经理及保安队长的工作条件和相关管理权限,以小区业主违规拆墙和违规搭建为由,采用阻挠装修施工,不允许装修材料、装修队进小区、停水停电等方式或以此相威胁,多次对小区业主及装修人员进行敲诈勒索,谋取“好处费”和“茶水费”。
其中,被告人江某峰
以不允许装修队、装修材料进入小区相要挟,多次敲诈勒索被害人陈某12000元、王某17000元;
以业主违规拆除房屋套内斜坡墙,以阻拦装修材料进小区、停水停电相要挟,敲诈勒索林某等11名被害人共计50000元。
被告人江某峰敲诈勒索数额共计人民币79000元。
被告人江某威
以业主违规拆除房屋套内斜坡墙,以阻拦装修施工,不允许装修材料、装修队进小区,停水停电等方式或以此威胁,敲诈勒索谭某雄等13名被害人共计46300元;
以业主装修材料弄脏停车场、不给好处不允许装修为由敲诈勒索被害人潘某1000元;
以不允许装修材料进小区和阻挠施工相要挟,敲诈勒索被害人王某1688.88元。
被告人江某威敲诈勒索数额共计人民币48988.88元。
2021年3月18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江某峰、江某威。
法院判决
▶被告人江某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江某威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追缴被告人江某峰、江某威的违法所得,发还本案各被害人;追缴不足以清偿各被害人损失的,责令被告人退赔。
判决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有: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住宅、设置生活障碍、断水断电、堵门阻工等。房屋装修承载的是普通百姓对于“家”的向往,装修能否顺利、如期进行直接影响到百姓“安居”问题。
本案中,被告人江某峰、江某威为牟取不法利益,在多名被害人装修房屋期间利用断水断电、阻拦施工的手段相要挟,扰乱被害人正常生活;又以不交“好处费”不能承接小区生意相要挟,扰乱被害人正常生产经营。
上述手段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形成心理强制,从而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不得不交付财物,属于法律规定的“软暴力”的违法犯罪手段。
该意见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软暴力”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物,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来源:南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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