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冯某贵涉嫌故意伤害罪不起诉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xxx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贵,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xxxxxxxxxxxx,x族,xx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xx县,住广西xx县xx镇xx村xxx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顺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3日刑事拘留;经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卿爱国、张晓,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贵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5时许,被害人吴某继和郭某善、吴某友搭乘朋友郭某驾驶的粤xxxxxx白色大众小轿车途经105国道顺德区伦教世纪路口红绿灯路段,车将行驶至红绿灯路口时,郭某驾驶车辆偏离路线(压实线),与右侧车道同方向的被不起诉人冯某贵驾驶的湘xxxxxx号大货车发生碰撞,粤xxxxxx白色大众小轿车右侧车身损坏,交通事故没有造成双方人员受伤。
事故发生后,郭某、吴某继、郭某善、吴某友要求冯某贵下车,并提出人民币48000元的赔偿金,冯某贵见对方气势汹汹,就走到一边打电话叫郭某过来帮忙和对方协商,正和朋友宵夜的郭某带朋友“阿龙”(男,身份不详,在逃)从北滘林头乘坐出租车去到现场,郭某与吴某继协商赔偿金问题,此时陆续有约十名男子来到现场围观,于6时许,双方因达不成赔偿发生口角,现场一名穿浅蓝色带黑白色横纹短袖衣服的男子(身份不详,在逃)先动手拍打吴某继脖子,接着郭某和“阿龙”对吴某继拳打脚踢,双方开始打斗,冯某贵在旁观看没有动手。吴某继被打倒在地上昏迷不醒,郭某等人见状停止殴打,冯某贵乘机驾驶货车逃离现场。
2020年9月12日17时许,冯某贵接到传唤后与郭某自行到顺德区公安局伦教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继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构成重伤二级,十级伤残。
事后,冯某贵、郭某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2万元,被害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贵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居贵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案件点评:
该案是因双方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争议,双方本来可以协商赔偿事宜,被告人一方却请求好友出面协商,好友却因协商不成一时冲动殴打他人致重伤后双方分开。被告人接到公安的电话主动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被告人因对法律规定缺乏细节上的认知,在公安机关前后供述不一致,检察院认为他没有如实供述,导致第一次取保候审申请失败。经办律师与团队负责人卿爱国主任沟通后认为,这个案件还是有机会取保候审的,但还需要一定的时间,经过本所律师多次讨论后,经办律师帮助被告人理清逻辑思路,阐明法律规定及其背后立法意义,引导被告人从从轻的方向去走,并建议给予被害者经济赔偿,与经办检察官多次沟通后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最后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取保候审。后再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哪怕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且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和解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最终顺德区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律师律师的意见,对被告人做出不起诉决定,没有犯罪案底。卿爱国主任认为,如果不把前期工作做好、不多次与检察官沟通案情,不与被告人沟通好认罪,一旦案件起诉到法院,最少判1-2年,所以说,案件处理的好与不好大方向很重要,律师专不专业、有无经验很重要、律师背后有无团队很重要,团队的负责人有无经验和能力很重要,不同律师办的案件结果还是相差挺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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