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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失职立案的标准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1-10-14 14:14:49


  所谓职务犯罪,是指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实施的犯罪,如私分没收财产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各类犯罪。 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关于职务犯罪失职立案的标准 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一、职务犯罪失职立案标准

  常见的职务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枉法追诉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等。

  

职务犯罪失职立案标准


  二、贪污罪的主体认定

  关于贪污罪主体中,“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应如何理解的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一条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

  1、集体经济组织,即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是指在政府主管部门管理之下,按照一定的组织章程建立起来的,财产所有权属于全体组织成员,公共积累为集体公有,并以按劳分配为主要分配形式的经济组织。

  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是指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个人投资、家庭投资、合伙人投资的私人经营的工商户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其人员不能成为贪污罪主体。经济组织的所有制性质不明确或者上述私人经营的工商户持有集体营业执照的,应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定。

  2、“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包括: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中规定的“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中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承包经营者;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为基础的股份制企业中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中方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性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

  直接从事生产、运输劳动的工人、农民,机关勤杂人员,个体劳动者,部队战士,经手公共财物的,如果他们所从事的仅仅是劳务,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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