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某强,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文化程度初中。因本案于2012年6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
辩护人卿爱国,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2009年开始,被告人王某文与王某富、党某倩(均另案处理)经合谋后,租赁广州市番禺区某村西街21号、25号之一作为生产经营场地,先后开设了广州市番禺某电子产品经营部、广州市番禺区南村某动漫产品开发部,从事赌博游戏机的生产和维修业务。被告人王某文还在番禺区东环街某村新区五巷十二号开设电子产品经营部销售其生产的赌博游戏机。
2012年4月初,被告人吴某强应聘到被告人王某文等人开设的上述机构担任行政经理,并在明知上述机构生产、销售赌博游戏机的情况下,仍积极参与管理。仅2012年4月间,王某文在上述机构生产、销售和维修“马戏团”等赌博游戏机金额达463400元。
2012年6月21日,公安人员对南村镇坑头村北约西街21号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怒海狂鲨等游戏机48台,以及捕鱼机游戏机主机带主板5套、万能鲨鱼游戏机押分电路板等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配件278片(共价值272490元),并现场抓获被告人吴某强。综上,被告人王某文、吴某强非法经营数额为73589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文、吴某强无视国家法律,非法经营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性,根据《刑法》之规定判决:
被告人吴某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之后,被告人吴某强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目前本案正发回番禺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中。
案件最新进展:
2013年2月26日该案在番禺区沙湾镇公安基地刑庭开庭,卿爱国律师为吴某强做无罪辩护,请求法庭判决被告人无罪,该辩护意见得到被告人及其家属的一致认可,2013年4月3日番禺区法院对被告人吴某强作出重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拿到判决的当天,卿律师与被告人家属商量并达成一致意见,再上诉,鉴于被告人家庭条件困难,卿律师向律师事务所领导反映相关情况,恳请免掉其一切费用,得到律师事务所领导的支持,卿律师决定免费为其提起上诉,坚决做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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