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广西人,因犯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发票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年八个月、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9月5日接受梁某家属的委托担任其二审辩护人,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梁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名不成立,最终判处四年,成功减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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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广西人,因犯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发票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年八个月、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9月5日接受梁某家属的委托担任其二审辩护人,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梁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名不成立,最终判处四年,成功减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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