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X均,女,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湖南省衝阳县金兰镇。
辩护人卿爱国、卢翠玲,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份起,被告人陈X均在其经营的番禺区沙湾镇中华大道183号成人用品店销售“虫草鹿鞭丸”等未经批准注册的药品。2014年10月30日,公安人员到上址查获 “虫草鹿鞭丸”等药品一批。经鉴定,“虫草鹿鞭丸”等产品,为应按假药论处的药品。公诉机关并就其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均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陈X均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白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决。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均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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