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段X友,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市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内江市京兴区。因本案于2014年6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卿爱国,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被害人陈某某丈夫肖某某因打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被告人段X友经王X琴(另处理)介绍认识被害人,后冒充军人身份,虚构认识很多领导可以为肖某某争取取保候审或判处缓刑骗取被害人信任,随后以疏通关系需要活动经費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3万元。期间,被告人段X友介绍了袁律师为肖某某辩护,并给予袁律师6万元办案费,后因肖某某案件不能判处缓刑袁律师将该6万元退回被告人,肖某某刑满释放后得知被骗,向被告人段X友追讨欠款遭其拒绝。公诉机关就其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被害人的报案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材料、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抓获经过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X友无视国家法律,虚构事实,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段X友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幅度内量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辩护人上述的的辩护意见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X友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诈骗罪;对被告人段X友依法应当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X友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段X友是触犯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并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的量刑情节、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对被告人段X友酌情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段X友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本院子以采纳;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段X友处刑三年的意见,缺乏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子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X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并处罚金一万元。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