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唐某某,男,1985年5月28日生,出生地四川省开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3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增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卿爱国,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唐某某、赵某某,得知张某生的儿子张某龙因事被押增城市看守所后,称花钱后利用关系可将其儿子张某龙搞出来为由,于2013年 1月11日起,在增城新塘镇先后分三次收取张某生现金50000元钱。后张某生发觉被骗报警,犯罪嫌疑人唐某某、赵某某先后被抓获归案。
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唐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从现有的证据来看,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1、从主观上而言,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并不具有诈骗罪的主观要件。他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1)犯罪嫌疑人唐某某系相信赵某某有能力可以将张某龙从看守所弄出来,出于帮忙的目的才作为中间人联系为张某生和赵某某牵线搭桥,而非为了诈骗张某生的财物。其并非出于故意。
犯罪嫌疑人唐某某于2013年1月29日的讯问笔录中声明了其是“因听信了赵某某的话,以为花钱赵某某就可以把张某龙弄出来。”
其2013年1月30日、2013年2月18日的讯问笔录中亦一再强调“其没有参与诈骗”。
且该事实有谭某全的证言予以佐证。谭某全于2013年4月2日所作的询问笔录中亦明确提到了其“听赵某某亲口说过只要有钱就可以将人放出来,唐某某就相信了赵某某。”
王某均于2013年1月29日所作的供述证实,其陪唐某某将第一次收到的二万元送去给赵某某时,亲耳听见赵某某说“赶着去增城放人”。由此可见,系赵某某的言行令到唐某某以为赵某某真的可以花钱就将人从看守所放出来,听信赵某某,才作为中间人试图帮助张某龙。
(2)犯罪嫌疑人唐某某没有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犯罪嫌疑人唐某某作为中间人收到四万元均如数交给赵某某,此事有王某均、谭某全的证言予以佐证。另外一万元是由赵某某自己收取的。唐某某收取赵某某的1900元仅是因为唐某某作为中间人为两方联系的通讯费和交通费,并不是分赃。唐某某仅作为中间人,其并非出于占有张某生财物的目的。其不具备诈骗罪的主观条件。
2、客观上,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并没有实施诈骗行为。
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客观上并没有实施诈骗行为。其收取张某生给四万元都如数交给赵某林。本案涉嫌三笔金额共计五万元。
第一笔款二万元,系由唐某某作为中间人收取,后交给赵某某。王某均于2013年1月29日所作的供述、罗某玲于2013年1月19日的供述、谭某全于2013年4月2日的证言均证实,他们亲眼见到唐某某将其从张某生处收到二万元人民币交给赵某某。
第二笔款一万元。系由赵某某直接收取的。
第三笔款二万元。亦是由唐某某作为中间人收取,后交给赵某某。谭某于2013年4月2日的证言证实当天其与唐某某一起带着收的张某生的二万元现金到农批市场找赵某某。
案发后,其并没有逃跑,也没有躲着不见受害人。
3、犯罪嫌疑人唐某某与赵某某没有共谋,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唐某某既不具备诈骗罪的主观要件,亦不具备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指控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参与诈骗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唐某某不构成犯罪。
处理结果:卿律师经过几个月的努力,奔走于公安局和检察院之间,最终,增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1月19日对唐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唐某当天走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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