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某兵敲诈勒索案
被告人殷某兵,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南充市,文化程度初中,农民。因本案于2009年5月25日被羁押和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卿爱国,系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2009年5月24日晚上,被告人寇某路、殷某兵、何某平、刘某德将被害人钟某生强行带至本区南岗街汇丰洒店728房内,以被害人钟某生曾与被告人寇某路的妻子发生不正当关系为由,采用暴力殴打、持刀威胁等手段,强迫被害人写下自愿赔偿人民币50000元的协议书,并抢走被害人的银行卡,分两次提取存款人民币6000元。随后,被告人寇某路 、殷某兵、何某平、刘某德又强迫被害人钟某生通知其亲友将人民币50000元转账至指定银行账户,后于次日凌晨在等待被害人亲友转款时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缴获的赃款人民币5950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寇某路 、殷某兵、何某平、刘某德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构成抢劫罪,从而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殷某兵辩称:其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有意见,应是敲诈勒索罪,而不是抢劫罪,而在案件的经过方面,其没有动手抢银行卡。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是通过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勒索财物,而并没有当场劫取财物,故应认定为绑架罪,且情节较轻;2、被告人殷某兵在本案中仅起辅助作用,应是从犯;3、被告人殷某兵是初犯,案发后认罪态度好;4、本案是因为婚外情引发的,被告人殷某兵是为了帮寇某路获得赔偿,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殷某兵予以从轻处罚,并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下予以量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路的犯罪动机主要在于对被害人钟某生与其“妻子”岳某之间的男女关系心存不满而意欲报复泄愤,并企图以此为借口敲诈被害人的钱财,其他被告人亦是应被告人寇某路的报复要求而参与其中,并未明确预谋以劫财为目的,各被告人的犯罪动机与刑法中关于抢劫罪要求直接以劫取财物为目的的规定有所区别。另外,就被告人寇某路等人在作案过程中直接取得6000元财物的性质而言,尽管被告人寇某路等人是通过暴力威胁手段首先取得被害人住处的钥匙并最终取得财物,但上述取钱行为系发生在被告人寇某路等以赔偿精神损失费为名勒索被害人书写50000元欠条之后,上述款项应属于各被告人利用被害人的惧怕心理而实际勒索到的部分财物范畴,故本案不宜认定为抢劫罪。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寇某路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殷某兵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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