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 番禺区文某涉抢劫罪二审改判减一年

番禺区文某涉抢劫罪二审改判减一年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1-07-16 17:50:21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xx)穗中法刑二终字第xx号

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文某,曾用名李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湖南省xx县人,文化程度xx,住xx县xx乡xx村xx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9月 2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卿爱国,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文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08年5月14日作出(2008)番刑初字第56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文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2007年9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文某与李明及另一名男子(均另案处理),前往广州市xx区xx镇xx村xx房内,以事前被告人文某为被害人潘某某提供性服务后收得200元假币为由,向被害人追讨但遭拒绝,

李明等二人即对被害人拳打脚踢致其受轻微伤,被告人文某随即抢去被害人的现金人民币600元。

原判决以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被害人潘某某的报案陈述,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穗公番刑(技法)[2007]第2502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及被害人伤情照片,户籍证明材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作为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

原判决认为,被告人文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文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文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上诉人文某上诉称:其犯罪时未成年,请求减轻处罚.

辩护人卿爱国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上诉人文某家属提供的族谱记载其出生日期是阴历(农历)一九八九年九月初七,换算成阳历就是一九八九年十月六日,因此上诉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族谱是十多年形成的,明确记载上诉人阴历的出生日期,户籍上所载日期一般凭当事人自报登记,而当地人都习惯按阴历计算,户籍登记没有将当事人上报的出生日期进行换算,直接把阴历当 成阳历登记,从而出现不同出生日期。请求改判。

本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文某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抢劫公民财物的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家属提供的族谱上所记载、其邻居付某某的证言,均证实上诉人文某的出生日期是农历一九八九年九月初七,经调查发现当地村民办理身份证时一般都是习惯按照阴历(农历)出生日期登记的,为此,应当认定上诉人文某的出生日期是阴历(农历)一九八九年九月初七,换算成阳历其出生日期就是一九八九年十月六日,而上诉人实施犯罪的时间是二00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为此,上诉人文某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

本院认为,上诉人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上诉人文某在抢劫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原判决未予认定,以一致对其量刑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改判,决定对上诉人减轻处罚。辩护人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十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维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08)番刑初字第561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文某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08)番刑初字第561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文风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文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扏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扏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9月29日起扏行至2009年 9月2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五日内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点评:

文某涉嫌抢劫罪一审被判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在十年以前来说,抢劫犯罪较多,罪名一旦成立,最低量刑三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及其家属都担心上诉改判不了,卿律师认为,按湖南人的习惯,一般是按阴历过生日,而文某族谱上也是按阴历,则未满十八岁,如果按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阳历)则已满十八岁,于是卿律师劝说家属上诉,同时也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中院的法官也不远千里去被告人出生地(湖南)调查,最终经调查发现当地村民办理身份证时一般都是习惯按照阴历出生日期登记的,为此,换算成阳历上诉人的出生日期是2007年9月29日,上诉人文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岁,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文某判刑一年。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总部) 

卿爱国主任:139-2233-1600  

网址1:www.qinaiguo.com

网址2:www.zhongzels.com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656号汇金中心1603-1606室(金融城,地铁5号线科韵路站B出口往东150米)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增城分所  

电话: 139-2233-6248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增江大道北18--20号(增城看守所正对面)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白云分所

电话:139-2233-0179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庆槎路后岗北街2号(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广州市第三看守所旁)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ache
Processed in 0.007193 Seco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