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汪某,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文化程度初中。因本案于2012年10月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
辩护人卿爱国,系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2012年9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汪某驾驶小汽车行至本市海珠区上冲西某药店门前路段,因道路通行问题与被害人熊某发生争执,并引发打斗。在这过程中,被告人汪某用脚踢被害人熊某腹部,致其脾脏破裂(经法医鉴定,损伤属重伤)。同年10月6日,被告人汪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汪某与被害人熊某达成和解协议,并依协议向被害人熊某赔偿人民币110000元,被害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惟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另被告人已与被害人和解,并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共人民币110000元,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四年以下处刑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刑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律师点评:本案中法院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并适用缓刑,有一个条件是非常重要的,就是达成赔偿协议。本案律师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中起到了关键性的协调作用,最终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得到受害人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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