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18)粤xx刑初xxx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朝,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北省xx县,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住址湖北省xx县xx镇。因本案于201 8年3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卿爱国,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穗天检刑诉[2018] 9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朝犯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 8年3月7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朝酒后行至广州市天河区xx路xx号门口,无故殴打了蔡某明左面部(经鉴定,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黄某东(经鉴定,体表未检见新鲜机械性暴力损伤)。蔡某明报警后,黄村派出所民警郑某传和辅警前往案发地处置警情时,被告人陈某朝不配合民警工作,并殴打、推撞民警及受害人蔡某明,致使民警郑某传头面部受伤(经鉴定,被钝性暴力致左面部软组织挫伤,右下唇口腔黏膜破损,鉴定为轻微伤)、受害人蔡某明的三星手机摔烂(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5元)。201 8年3月7日,被告人陈某朝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赔偿蔡某明、黄某东,取得蔡某明、黄某东以及郑某传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朝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朝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适用缓刑,并列举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陈某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并提交了具结书。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酒后眩晕状态下作出过激行为,后果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获得谅解。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朝庭审中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朝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朝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朝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案件点评: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妨害公务案,被告人陈某酒后殴打他人,公安民警赶到后,其不配合民警的工作,并殴打、推撞民警,致民警头面部受伤,后公安采取强制措施将其抓获。
陈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从湖北老家来到广州,经多方打听,找到经办派出所及受伤当事人和受伤民警,想争取赔钱和得到受害人的谅解,但受害人不愿意要他家属赔偿、也不谅解陈某。
陈某家属找到卿律师后,卿律师认为,该案事实清楚,重点是要做好伤者及受伤民警的工作,谈好赔偿,得到谅解,首先争取取保候审,然后再争取判缓刑。由于被告人家属之前找过伤者和民民警谈赔偿和谅解,但伤者拒不接受赔偿也不谅解被告人,故其家属认为卿律师的方案不可行,又到处找人,最终过了半个月也无进展,又找卿律师,卿律师立即安排袁律师去会见,自己去做受害人的工作,又找到受害人的上司沟通,最终与几个伤者达成赔偿协议和谅解,最终在批捕阶段及时找到检察院提交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最终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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