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0106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某,男,1 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xxx。因本案于2016年8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 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卿爱国,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北省xx,文化程度大专,户籍住址湖北省松滋市xxxx。因本案于201 6年8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 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某,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文化程度高中,户籍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x。因本案于2016年8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 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xxx,文化程度初中,户籍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xxx。因本案于2016年8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 3日被取保候审。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7)1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李某、闫某、何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 7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李某、闫某、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3日4时20分左右,在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的中石化大厦附近,被告人黎某、李某、闫某、何某与被害人付某因买卖鲜花的问题发生纠纷,后被告人黎某、李某、闫某、何某用拳头、拖鞋、皮包殴打被害人付某,致使被害人付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付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黎某、李某、闫某、何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列举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判处。
被告人黎某、李某、闫某、何某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具结书。
被告人黎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唯辩称:一、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黎某是初犯、偶犯,且被告人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二、被告人黎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付某,并取得被害人付某的谅解。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黎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3日4时20分左右,在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 91号的中石化大厦附近,被告人黎某、李某、闫某、何某与被害人付某因买卖鲜花的问题发生纠纷,后被告人黎某、李某、闫某、何某用拳头、拖鞋、皮包殴打被害人付某,致使被害人付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付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黎某的朋友代其赔偿被害人付某人民币2万元,被害人付某表示谅解四名被告人。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付某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人谢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人邱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警经过,现场照片、监控录像截图,光盘,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谅解书、收条、委托书,情况说明,户籍材料,以及被告人黎某、李某、闫某、何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李某、闫某、何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对被告人黎某、李某、闫某、何某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黎某、李某、闫某、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四名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四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曰起计算)。
三、被告人闫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曰起计算)。
四、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件点评:
该案被告人黎总与几个朋友吃完饭在广州市天河北街头走,遇到受害人付某,由于付某纠缠着黎总为几个女性朋友买花,因双方语言不和,受害人付某先动手打人,后黎总与几个朋友也相继动手打,后至受害人轻伤二级。当天黎总等几个人被刑事拘留,关押在天河区看守所。
黎总是香港籍人士,在公司系高管,其家人找到卿律师后,急于想取保候审,卿律师也与家属说了,一般来说轻伤,哪怕赔了钱,也难以取保候审,但肯定有机会取得,只有努力争取才有机会,不能等到有机会才去争取,最终,黎总家属委托中泽刑事团队卿律师办理该案,由中泽刑事团队卿律师和张律师负责该案,最终该案经卿律师与张律师的努力,成功在26天取保候审,最终法院判缓刑。该案与其他很多故意伤害案一样,致受害人轻伤二级,多数轻伤案件哪怕赔了钱也不给办取保候审,关押到开庭判决基本上都有6-8个月了,该案成功之处是先取保候审了,故被告人不用关押,最终又争取到缓刑,是办得非常完美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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