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0111刑初xxxx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xx,户籍地湖北省xx市。因本案于 2017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卿爱国,均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 2017 ] 2659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巧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本市白云区xx镇,因债务问题与倪某发生纠纷,后黄某持剪刀捅刺倪胸部,致倪受伤。经鉴定,倪某左侧血气胸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融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黄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害人具一定过错。2.被告人黄某和被害人是从小一起长大的好朋友,案发仓促,其主观恶性较小。3.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4.被告人黄某私极赔偿并取得谅解。5.被告人是初犯、偶犯。6.被告人黄某认罪态度较好。7.被告人黄某有母亲孩子需要赡养。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巧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在广州市白云区xx镇xx村xx网吧门口路段,因债务问题与被害人倪某发生纠纷。后,被告人黄某持剪刀捅刺倪胸部,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倪某左侧血气胸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及家属私极赔偿被害人倪某,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扣押清单;2.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视听资料,检查笔录;4.现场检测报告书;5.被害人倪某的陈述及辨认材料;6.到案经过;7.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及辨认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及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量刑时予以考虑。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黄某的认罪态度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剪刀1把,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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