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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区戴某涉嫌抢劫罪一审判缓刑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1-07-16 17:12:52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粤0118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涛,男,19xx午xx月xx日出生,xx族,文化程度xx,身份证号码4xxxxxxxxxxxxx,户籍地xx省xx市xx组。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袁林林,广东中泽(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戴某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文化程度xx,身份证号码4xxxxxxxxxxxx,户籍地湖南省xx市xx镇xx村xx组。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邱纪洪、卿爱国,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 21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涛、戴某乐犯抢劫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涛及其辩护人袁林林,被告人戴某乐及其辩护人邱纪洪、卿爱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7日22时许,被告人郭某涛、戴某乐从湖南省涟源市来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应聘工作,并与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公司安排两人住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xx镇xx街xx号xx的202房. 2020年4月8日14时许,被告人郭某涛、戴某乐因自认为被李某虎等人以招聘名义诈骗钱财,遂以借口把李某虎叫至202房内,两人共同捆绑、殴打李某虎致其轻微伤,并以补偿被诈骗损失为由,强行让被害人微信转账人民币5178元到被告人戴某乐战友的微信账户。17时许,两人逃离现场。2020年4月8日20时许,被告人郭某涛、戴某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自行到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卫山派出所投案。 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郭某涛、戴某乐对被害人李某虎作出经济补偿,被害人出具了刑事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涛、戴某乐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郭某涛、戴某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涛、戴某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间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五千元。

另查明: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排被害人李某虎接待前来应聘司机的被告人郭某涛、戴某乐,后李某虎以让其上司关照二名被告人顺利任职为由,让被告人郭某涛、戴某乐购买了一条价值1020元的香烟送给刘某送,另让二名被告人支付了水电费用160元。随后被告人郭某涛、戴某乐认为李某虎等人以招聘名义诈骗其钱财,遂将李某虎叫至202房内实施了上述行为。

又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涛、戴某乐家属于2020年8月14日共同赔偿了被害人李某虎经济损失人民币7200元,被害人李某虎对被告人郭某涛、戴某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涛、戴某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材料;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穗增公(司)鉴(法临)字[2020] 373号鉴定书;穗增价认定[2020] 33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赔偿谅解书;被害人李某虎的陈述及对被告人郭某涛、戴某乐和监控视频截图、微信转账记录的指认;证人张某强的证言及对两名被告人的指认;证人刘某送的证言及对劳动合同的指认;证人葛某金的证言;被告人郭某涛的供述及对被告人戴某乐和作案工具、微信转账截图及监控视频截图的指认;被告人戴某乐的供述及对被告人郭某涛和作案工具、监控视频截图的指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涛、戴某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涛、戴某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涛、戴某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均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涛、戴某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是为讨回其因应聘支付的香烟款及来回车费而对被害人实施本案行为,与单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的抢劫行为应有所区别,被害人诱导被告人向其上司贿送香烟导致二名被告人的误解,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对二名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郭某涛、戴某乐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请处理的手机2台并非本案的作案工具,本院不作处理。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郭某涛、戴某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二名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戴某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布条2条、扫把1把、充电线1条,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执行)。

案件点评:

该案二被告人系卿爱国律师的老乡,二被告人家属非常相信卿律师,接受委托后安排邱律师和袁律师分别负责一个被告人,该案被告人家属在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才委托卿律师,卿律师接受委托后感觉压力特别大。因为该案抢劫罪名一旦成立,可能会判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但该委托人家属特别急,犯罪嫌疑人的小孩也特别小。案件到检察院后,复印证据材料后,与经办律师讨论后,认为定敲诈勒索对犯罪嫌疑人更加有利,但犯罪嫌疑人始终认为自己是无罪的。卿律师团队讨论该案后,该案争取缓刑是最好的结果,也是最快能出来的。如果不认罪是不能判缓刑的,当然也考虑过能否做无罪辩护,但卿律师认为该案不能做无罪辩护,无罪的希望太小了,一旦判有罪就没有自首情节也无法判缓刑。卿律师多次与检察院经办人沟通,最终与家属商量,认罪,争取有自首情节,与受害人谈好赔偿谅解。最终,犯罪嫌疑人经律师多次劝说同意认罪。于是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开完庭六天内出判决书。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处被告人缓刑,判决当天二被告人即出看守所。该案如果做无罪辩护,一年后的今天也出不来,所以说好的辩护方案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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