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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廖某某涉嫌盗窃罪成功取保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1-07-16 16:12:34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键,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户籍地广州市白云区xx(均自报)。因本案于2016年4 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卿爱国,是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 2016 ] 15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键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某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键及其辩护人卿爱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廖某键去到本区大学城北亭广场捷安达自行车专卖店,趁店员熄灯准备关店门之机,扛起事先看中的店内一辆蓝黑色自行车(价值人民币51844 元)逃出门外,被发现后,弃车逃离,即时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某键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键虽不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廖某键承认控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本案的罪名不持异议:1、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2、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3、被告人真诚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得到对方的谅解;4、被告人是初犯,且是在校学校;5、被告人没有再犯的危险性;6、被告人现在患有精神分裂症。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辩护人提供被告人的病历情况证实被告人患有精神分裂症,不适宜关押。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廖某键去到本区大学城北亭广场捷安达自行车专卖店,趁店员熄灯准备关店门之机,扛起事先看中的店内一辆蓝黑色自行车(价值人民币51844元)逃出门外,被发现后,弃车逃离,即时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廖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廖某键的供述,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住院记录,疾病诊断书,被害人的谅解书,南华工商学院外贸学院的证明,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键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廖某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物已缴回,被害人亦出具了谅解书不予追究;另外,被告人现时是在校学生,曾因精神分裂症而休学入院治疗,综合考虑其各项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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