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杨某红,女, 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7月8日被增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并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杨某红在增城新塘开设制衣厂,所有对外签名都涉嫌用假名字,后经营不善,欠多名事主的货款,后回老家。事主多次打电话不接。事主报案后,增城区公安局立为合同诈骗案。于2017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
2017年7月18日,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指派卿爱国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杨某红的辩护人。辩护人卿爱国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与家属沟通,依法多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事实,查阅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认为本案嫌疑人杨某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及时向增城区公安分局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增城区公安分局收取了材料但并没有采纳卿爱国律师的意见,并于2017年8月7日向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杨某红。卿爱国律师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坚持认为本案不构成犯罪,事实不清并且证据存疑。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没有羁押的必要性,因此马上向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批捕科提交了《申请对嫌疑人杨某红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具体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杨某红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导致其未还钱原因是,在其开设工厂的经营过程中因为第三人欠犯罪嫌疑人杨某红的钱未按时收回。另一方面其未能按时还许秀显的钱是因为,其工厂做好的衣服被债权人光头佬强行拉走,才导致一时无法还款,并不是一开始就想诈骗许某显。
二、犯罪嫌疑人杨某红客观上并没有实施诈骗行为
首先、犯罪嫌疑人杨某红是在2006年到新塘开立制衣厂的,在制衣厂开设后一直是诚信合法经营,没有任何欺诈等违法犯罪的行为,因为本案认定杨某红涉嫌合同诈骗罪是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杨某红与许某显的纠纷属于典型的民事经济纠纷,不应被刑事拘留。
其次、犯罪嫌疑人杨某红没有逃跑,手机没有关机并且清偿了部分旧债,犯罪嫌疑人杨某红没有接听受害人的电话主要是对外负债太多,计划还款短期难以实现,并不是为了非法占有、逃避债务,且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行为。
最后、犯罪嫌疑人杨转红与受害人许某显属于民事合同纠纷,犯罪嫌疑人杨某红不存在诈骗的事实。即使受害人许某显等联系不到犯罪嫌疑人杨某红,受害人也可以通过要求犯罪嫌疑人杨某红在新塘开设的制衣厂来承担,制衣厂是企业法人且一直存在(并非停止经营或者人去楼空),受害人全完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制衣厂的方式来维权。
三、犯罪嫌疑人杨某红使用“杨宇”的名字是因为嫌疑人一直以来喜欢这个名字,并且使用习惯了,并不是因为欠受害人许某显的债务才使用的。
因为在犯罪嫌疑人杨某红使用“杨某”的名字不权是在对外经营过程中使用,而且在其自己生活过程中也有使用“杨宇”(如购买新塘广场的房屋所交1万元诚意金,届时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将提供有关材料予以证明)的名字,还有对外签订的单据等,另外杨某红的朋友王某国186xxxx2843、杨某189xxxx8089都知道杨某红的另一个名字叫杨宇,所以由此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杨某红使用“杨宇”的名字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并不是出于诈骗的目的而使用。
四、对犯罪嫌疑人杨某红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一方面,根据案情结合法律规定杨某红平常表现良好,是遵纪守法的公民在归案后能主动配合办案机关办案。另,杨某红系初犯、偶犯。
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杨某红在广州新塘镇有固定的住所,自己有购商品房。若对其取保候审亦能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献宝,随传随到,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办案件。
五、目前由于制衣厂经营不善,犯罪嫌疑人杨某红家庭生活困难。犯罪嫌疑人杨某红上有年过七旬的父母,下有嗷嗷待哺的小孩子需要照顾,其是家庭的经济和生活支柱。现犯罪嫌疑人杨某红被羁押在看守所,父母、小孩无人照管。
六、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杨某红符合关于取保的各项规定,请求贵局依法批准对犯罪嫌疑人杨某红进行取保候审。
2017年8月15日,广州市增城区公安分局通过审查该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本案犯罪嫌疑人杨某红依法作出了《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于当日释放了犯罪嫌疑人杨某红。杨某红本人及家属对卿爱国律师特地表示了感谢,卿爱国律师也对杨某红及其家属再三提醒了取保候审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希望其以后好好改造,遵纪守法,好好做人!
案件点评:犯罪嫌疑人家属当时为杨某委托北京驻广州某分所的律师,该律师会见了二次,感觉这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已无挽回的可能,肯定要判刑了,建议家属尽快退回事主168万,并希望取得家属谅解,可是委托人及犯罪嫌疑人当时十分困难,无钱可退;于是又来咨询我,也说明已经请了律师,后我详细听了委托人所说经过和律师会见情况,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很大机会可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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