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卫,男,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7月8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 月13日放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卿爱国,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3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卫、肖某、李甲某、黄某友、张某勇、李乙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因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六被告人及被告人张某卫的辩护人卿爱国的辩护人杜志强、被告人李乙某的辩护人姚志勇均到庭参加诉
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底开始,被告人张某卫、李甲某、李乙某、黄某友、张某勇、肖某等人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某酒店附近通过手机微信、路边拉客等方式招揽嫖客。六被告人将招揽到的嫖客介绍给自己掌握或者他人掌握的卖淫女子,成功介绍后,从嫖客处收取嫖资,并安排嫖客和卖淫女在某酒店内开房进行性交易。同年7月8日23时许,民警在该酒店外围、某广场及该酒店内抓获张某卫、李甲某、李乙某、黄某友、张某勇、肖某等人,同时抓获多名卖淫女子和嫖娼人员。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六被告人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甲某、李乙某、黄某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
被告人张某卫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张某卫介绍的次数较少,社会危害性较小;2、张某卫自愿认罪。综上,请求对张某卫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勇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张某勇犯罪的主观恶性小、其与"鸡头"共同犯介绍卖淫罪,是从犯。2、张某勇归案后自愿认罪。综上,请求对张某勇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甲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李胜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获利少、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且自愿认罪。综上,请求对李甲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六被告人介绍卖淫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卫、肖某、张某、李甲某、黄某友、李乙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案各被告人积极、单独为嫖客介绍卖淫女,不宜认定为从犯,相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卫、肖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黄某友、张某勇、李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甲某、李乙某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相关辩护人提出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卫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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