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袁某才,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微太和县,文化程度初中,因本案于2009年7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
辩护人卿爱国,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2009年5月,被告人袁某才租用本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南一街七巷15号首层01之三房,经营广州市越秀区嘉氏商品信息咨询部,销售医疗器械。同年7月20日,被告人袁某才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收取被害人曾某贵500元作为一个疗程(共15次)的费用。同月25日上午9时许,患有心肌炎等多种病的77岁的被害人曾某贵因腰痛不适,到被告人袁某才的经营场所就诊。被害人曾某贵经被告人袁某才治疗后于当天11时许回到家中,到13时许,感觉不适,其家人打120求救,经医生到场抢救无效,被害人曾某贵于14时死亡(经法医鉴定:曾汉贵系因患心肌炎,冠状动脉后室间支破裂出血致心包填塞而死亡)。公安机关经侦察,于当天将被告人袁某才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未取得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支持。介于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才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律师点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才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建议量刑十年以上,律师当庭提出,虽然被告人有非法行医的行为,但被害人的死亡是其他原因所致,属多因一果,并不是一因多果,要求法庭对受害人的死因重新鉴定,最终鉴定受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有一定关系,但不是主要原因,最终法院对被告人袁某才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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